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79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致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訴字第791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原住臺北市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88年度偵字第23971號、第2397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甲○○業於民國95年12月
5日死亡,有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在卷可稽,是依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6月11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黃雅芬
法官游士珺法官王幸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陳泰寧中華民國96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