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執消債更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執消債更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更生之執行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執消債更字第41號聲請人即債務人未○○代理人 廖志祥 律師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戌○○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巳○○代理人申○○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卯○○
樓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壬○○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代理人酉○○債權人 渣打 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子○○債權人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天○○債權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癸○○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丑○○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庚○○
7樓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寅○○代理人己○○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代理人甲○○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午○○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辰○○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亥○○債權人交通部公路總局台中監理所彰化監理站法定代理人辛○○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本裁定確定之次月起,於每月25日給付。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件二之生活限制。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又債務人確有薪資收入,亦有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查詢單及債務人提出之薪資表在卷足憑。次查,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雖未能經債權人同意,然本院審酌債務人確有薪資固定收入,自民國92年1月起受僱於三嘉馨企業有限公司,又債務人每月收入僅有新台幣(下同)32,000元,且需扶養年邁父母二人,但債務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後仍願降低自身之支出,而提出每月還款19,017元並延長還款期限至8年,總清償金額為1,825,632元之更生方案,堪認其確有履行更生方案之誠意。再者,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清償之總金額亦逾名下財產之價值及聲請更生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其條件核屬公允、適當、可行,且查無同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爰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予以裁定認可該更生方案,並依首揭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另裁定為相當之限制。
中華民國98年7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康弼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98年7月31日
書記官陳文俊附件一:更生方案┌──────────────────────────────────┐│壹、更生方案內容│├──────────────────────────────────┤│1.每期清償金額:新台幣19,017元。││2.每1月為一期,每期在25日給付。││3.自認可裁定確定翌月起,分8年,共96期清償。││4.清償比例:59.8%。││5.債務總金額:新台幣3,210,845元。││6.清償總金額:新台幣1,825,632元。│├──────────────────────────────────┤│貳、更生清償分配表單位:新台幣元│├──┬────────────┬─────────┬────────┤│編號│債權人│債權金額│每期可分配之金額│├──┼────────────┼─────────┼────────┤│1│臺灣銀行(股)│71,285│422│├──┼────────────┼─────────┼────────┤│2│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47,577│281│├──┼────────────┼─────────┼────────┤││3│華南商業銀行(股)│78,742│466│├──┼────────────┼─────────┼────────┤││4│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524,026│3,100│├──┼────────────┼─────────┼────────┤││5│香港商香港上海匯豐│388,153│2,297│││銀行(股)│││├──┼────────────┼─────────┼────────┤││6│聯邦商業銀行(股)│76,191│450│├──┼────────────┼─────────┼────────┤││7│玉山商業銀行(股)│99,370│587│├──┼────────────┼─────────┼────────┤│8│中國信託銀行(股)│291,618│1,725│├──┼────────────┼─────────┼────────┤│9│安泰商業銀行(股)│897,095│5,309│├──┼────────────┼─────────┼────────┤│10│萬泰商業銀行(股)│242,282│1,434│├──┼────────────┼─────────┼────────┤││11│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56,824│336│├──┼────────────┼─────────┼────────┤│12│陽信商業銀行(股)│149,906│887│├──┼────────────┼─────────┼────────┤│13│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46,677│276│├──┼────────────┼─────────┼────────┤│14│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111,330│659│├──┼────────────┼─────────┼────────┤│15│交通部公路總局台中區監│539│4│││理所彰化監理站│││├──┼────────────┼─────────┼────────┤│16│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129,230│784│├──┼────────────┼─────────┼────────┤││合計│3,210,845│19,017│├──┴────────────┴─────────┴────────┤│參、補充說明:││一、總清償比例計算至百分比之小數點後第三位四捨五入至第二位。││二、每期可分配金額=債權金額總清償比例期數(元以下四捨五入)。│└──────────────────────────────────┘附件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一、每月日常生活支出不得逾政府公告當年度債務人戶籍所在縣(市)最低││生活標準,並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三、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四、不得出國遊學或出國旅遊及四星級以上飯店住宿、美容醫療等消費行為││。│├─────────────────────────────────┤│五、不得為金錢借貸或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六、不得購買不動產,且除係維持生計之所必需者外,不得購買一萬元以上││之動產,及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七、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供本院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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