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聲字第37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聲字第3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免除繼續執行強制工作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37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處分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處分人前因竊盜案件執行強制工作,聲請強制工作免予繼續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竊盜罪所受之強制工作處分,免其繼續執行。
理由查本件受處分人前犯竊盜罪,經本院於民國92年3月13日判處有期徒刑三年,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三年確定,移由聲請人執行。並於92年4月23日先送勞動場所執行強制工作,已滿一年十一月,茲聲請人以其在執行期中,成績優良,悛悔有據,認無繼續執行前項處分之必要,檢具事證,聲請免其處分之執行前來,本院覆核無異,應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4月14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劉景星
法官陳博志法官李春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柳秋月中華民國94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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