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交聲字第10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議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原處分機關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巨達百貨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事件,對於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所為如附件所示之處分,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均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明異議意旨詳如附件聲明異議狀所載。
二、原處分意旨略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巨達百貨有限公司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貨車,於如附表之「違規時間」欄、「違規地點」欄所示之時、地,為如附表「舉發違規事實」欄所載之違規行為,因認異議人違反如附表「舉發違反法條」欄所載之規定,而分別為如附表「處罰主文」欄所載之罰鍰及併計違規點數。
三、按法院受理有關交通事件,準用刑事訴訟法之規定;又受處分人不服第8條主管機關所為之處罰得於接到裁決之翌日起20日內向管轄地方法院聲明異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9條前段、第87條第1項分別訂有明文。次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2條第3項規定授權訂定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5條規定:「處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有關文書送達之程序,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又按行政機關如不能依行政程序法第72條及73條之規定,將文書送達於當事人本人或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僱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者,得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地方自治或警察機關,並作送達通知書2份,1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其就業處所門首,另1份交由鄰居轉交或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如由郵政機關為送達者,得將文書寄存於送達地之郵政機關,行政程序法第74條第1項、第2項規定甚明,且依前開規定所為之寄存送達,無論應受送達人實際上於何時受領文書,均以寄存之日,視為合法送達之日,而發生送達之效力,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7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第43號提案之討論意見亦同此見解。
四、經查:本件原處分機關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以掛號郵寄之方式,將所為如附表所示之處分,送達異議人公司之事務所即臺北市○○區○○路3段217巷9號,因郵務人員未獲會晤異議人,亦無受領文書之同居人、受僱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而送達不到,遂於99年7月28日將裁決書均寄存於內湖康寧郵局,並作送達通知書2份,1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門首,另1份置於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以為寄存送達,有上開裁決書、送達證書、一次裁罰清冊、公司基本資料查詢明細等資料附卷可參,依照前開規定,應認上開裁決書已於99年7月28日合法送達予異議人,是異議人對本件裁決書提起聲明異議之期限,應自合法送達之日即99年7月28日之翌日起算20日內為之,又異議人公司所在地為臺北市○○區○○路3段217巷9號1樓,依法院訴訟當事人在途期間標準第4條第1項第2款規定,無須扣除在途期間,亦即異議人至遲應於99年8月17日(星期二)前聲明異議,方屬合法,惟異議人竟遲至99年8月19日始向原處分機關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遞狀聲明異議,有異議人交寄聲明異議狀信封上所蓋之郵戳章日期存卷可證,故其聲明異議均已逾期,顯不合法律上程式,且均無從補正,揆諸首揭說明,自應將異議人之異議均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1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9月30日
交通法庭法官張明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蔚菁中華民國99年9月30日附表:
┌──┬─────┬────┬────┬──────────┬──────┬────┬────┬────┐│編號│裁決書│違規時間│違規地點│舉發違規事實│舉發違反法條│處罰主文│裁決書│裁決書│││案號││││││製作日期│送達日期│││││││││││││││││││││││││││││││├──┼─────┼────┼────┼──────────┼──────┼────┼────┼────┤│1.│北市裁催字│98年12月│竹北市縣│使用註銷之牌照行駛│道路交通管理│新臺幣(│99年7月│99年7月│││第裁22-E60│4日8時│政九路光││處罰條例第12│下同)│16日│28日│││869607號│30分│明九路口││條第1項第4│8,100元│││││││││款、第12條第│、牌照扣│││││││││2項│繳│││├──┼─────┼────┼────┼──────────┼──────┼────┼────┼────┤│2.│北市裁催字│98年11月│台一線│1、汽車駕駛人行車速│道路交通管理│10,400元│99年7月│99年7月│││第裁22-E38│3日9時│83.5公里│度,超過規定之最│處罰條例第40│、牌照扣│16日│28日│││A57783號│28分││高時速20公里以上│條、第12條第│繳││││││││未滿40公里│1項第4款、│││││││││2、使用註銷之牌照行│第12條第2項│││││││││駛│││││├──┼─────┼────┼────┼──────────┼──────┼────┼────┼────┤│3.│北市裁催字│98年9月│台一線│1、汽車駕駛人行車速│道路交通管理│10,400元│99年7月│99年7月│││第裁22-E38│10日14時│83.5公里│度,超過規定之最│處罰條例第40│、牌照扣│16日│28日│││A48345號│13分││高時速20公里以上│條、第12條第│繳││││││││未滿40公里│1項第4款、│││││││││2、使用註銷之牌照行│第12條第2項│││││││││駛│││││├──┼─────┼────┼────┼──────────┼──────┼────┼────┼────┤│4.│北市裁催字│98年8月│ 大溪鎮康 │1、汽車駕駛人行車速│道路交通管理│10,100元│99年7月│99年7月│││第裁22-D00│21日10時│莊路5段│度,超過規定之最│處罰條例第40│、牌照扣│16日│28日│││741209號│41分│6號(台│高時速20公里以上│條、第12條第│繳│││││││四線35.5│未滿40公里│1項第4款、││││││││公里)│2、使用註銷之牌照行│第12條第2項│││││││││駛│││││├──┼─────┼────┼────┼──────────┼──────┼────┼────┼────┤│5.│北市裁催字│98年8月│大溪鎮康│1、汽車駕駛人行車速│道路交通管理│10,100元│99年7月│99年7月│││第裁22-D00│19日8時│莊路5段│度,超過規定之最│處罰條例第40│、牌照扣│16日│28日│││741191號│7分│6號(台│高時速20公里以上│條、第12條第│繳│││││││四線35.5│未滿40公里│1項第4款、││││││││公里)│2、使用註銷之牌照行│第12條第2項│││││││││駛│││││├──┼─────┼────┼────┼──────────┼──────┼────┼────┼────┤│6.│北市裁催字│98年8月│台一線│汽車駕駛人行車速度,│道路交通管理│2,000元│99年7月│99年7月│││第裁22-E38│12日8時│83.5公里│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20│處罰條例第40│、併計違│16日│28日│││A43682號│24分││公里以上未滿40公里│條、第63條第│規點數1│││││││││1項第1款│點│││││││││││││├──┼─────┼────┼────┼──────────┼──────┼────┼────┼────┤│7.│北市裁催字│98年8月│大溪鎮康│汽車駕駛人行車速度,│道路交通管理│2,000元│99年7月│99年7月│││第裁22-D00│7日7時9│莊路5段│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20│處罰條例第40│、併計違│16日│28日│││739133號│分│6號(台│公里以上未滿40公里│條、第63條第│規點數1│││││││四線35.5││1項第1款│點│││││││公里)││││││├──┼─────┼────┼────┼──────────┼──────┼────┼────┼────┤│8.│北市裁催字│98年8月│大溪鎮康│汽車駕駛人行車速度,│道路交通管理│2,000元│99年7月│99年7月│││第裁22-D00│5日9時│莊路5段│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20│處罰條例第40│、併計違│16日│28日│││739125號│16分│6號(台│公里以上未滿40公里│條、第63條第│規點數1│││││││四線35.5││1項第1款│點│││││││公里)││││││├──┼─────┼────┼────┼──────────┼──────┼────┼────┼────┤│9.│北市裁催字│98年7月│台15線77│1、不遵守道路交通標│道路交通管理│9,300元│99年7月│99年7月│││第裁22-E38│16日8時│公里│線之指示│處罰條例第60│、牌照扣│16日│28日│││039564號│17分││2、使用註銷之牌照行│條第2項、第│繳││││││││駛│12條第1項第││││││││││4款、第12條││││││││││第2項││││├──┼─────┼────┼────┼──────────┼──────┼────┼────┼────┤│10.│北市裁催字│98年7月│台一線│1、汽車駕駛人行車速│道路交通管理│10,400元│99年7月│99年7月│││第裁22-E38│1日13時│83.5公里│度,超過規定之最│處罰條例第40│、牌照扣│16日│28日│││037466號│32分││高時速20公里以上│條、第12條第│繳││││││││未滿40公里│1項第4款、│││││││││2、使用註銷之牌照行│第12條第2項│││││││││駛│││││├──┼─────┼────┼────┼──────────┼──────┼────┼────┼────┤│11.│北市裁催字│98年6月│大溪鎮康│汽車駕駛人行車速度,│道路交通管理│2,000元│99年7月│99年7月│││第裁22-D00│19日10時│莊路5段│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20│處罰條例第40│、併計違│16日│28日│││731145號│21分│6號(台│公里以上未滿40公里│條、第63條第│規點數1│││││││四線35.5││1項第1款│點│││││││公里)││││││├──┼─────┼────┼────┼──────────┼──────┼────┼────┼────┤│12.│北市裁催字│98年6月│大溪鎮康│汽車駕駛人行車速度,│道路交通管理│2,000元│99年7月│99年7月│││第裁22-D00│18日10時│莊路5段│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20│處罰條例第40│、併計違│16日│28日│││727449號│13分│6號(台│公里以上未滿40公里│條、第63條第│規點數1│││││││四線35.5││1項第1款│點│││││││公里)││││││├──┼─────┼────┼────┼──────────┼──────┼────┼────┼────┤│13.│北市裁催字│98年6月│大溪鎮康│汽車駕駛人行車速度,│道路交通管理│2,000元│99年7月│99年7月│││第裁22-D00│15日8時│莊路5段│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20│處罰條例第40│、併計違│16日│28日│││727414號│24分│6號(台│公里以上未滿40公里│條、第63條第│規點數1│││││││四線35.5││1項第1款│點│││││││公里)││││││├──┼─────┼────┼────┼──────────┼──────┼────┼────┼────┤│14.│北市裁催字│98年4月│台一線77│1、不遵守道路交通標│道路交通管理│9,300元│99年7月│99年7月│││第裁22-E38│2日11時│公里(調│線之指示│處罰條例第60│、牌照扣│16日│28日│││024451號│31分│查站旁)│2、使用註銷之牌照行│條第2項、第│繳││││││││駛│12條第1項第││││││││││4款、第12││││││││││條第2項││││├──┼─────┼────┼────┼──────────┼──────┼────┼────┼────┤│15.│北市裁催字│98年3月│中華路、│1、不遵守道路交通標│道路交通管理│9,300元│99年7月│99年7月│││第裁22-E38│1日17時│東華路口│線之指示│處罰條例第60│、牌照扣│16日│28日│││019139號│41分││2、使用註銷之牌照行│條第2項、第│繳││││││││駛│12條第1項第││││││││││4款、第12││││││││││條第2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