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 竹東 小字第78號
原告 劉正彬
上列原告與被告 覃小鳳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14日
竹東簡易庭法官黃致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14日
書記官蕭宛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