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簡字第1303號
原告 陳添煌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添原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4,25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1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8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14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14日
書記官李庭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