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簡字第1305號
原告 廖勁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欣樺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5,20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14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14日
書記官李庭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