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9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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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94號原告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及同項但書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甲○○給付新臺幣(下同)750,000元及遲延利息,並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6年1月30日裁定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150元,命原告應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繳,即以裁定駁回其訴,該裁定已於96年2月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3月9日
民事庭法官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3月9日
書記官王佩珠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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