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97號聲請人乙○○相對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隆分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辦理優惠儲蓄存款續約手續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玖仟玖佰壹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辦理優惠儲蓄存款續約手續事件,經本院94年度訴字第413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易字第544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即第一審裁判費)為新台幣9,910元,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3月9日
民事庭法官邱璿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6年3月13日
書記官黃錫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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