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6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16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1652號原告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齊百邁 訴訟代理人 林炎奎 原告與被告 丁美月 等間代位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865,
57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4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2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邱泰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2日
書記官楊宗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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