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審訴字第157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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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審訴字第15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審訴字第1575號原告 鄒家瑞 原告與被告 洪信泰 (原名 洪暹 )間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於民國101年6月25日裁定移送審理(98年度附民字第409號),嗣原告於101年9月20日擴張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280,4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7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擴張部分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10月22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楊國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2日
書記官李承悌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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