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審訴字第20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審訴字第20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護照條例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審訴字第2033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彩湄上列被告因護照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續字第1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吳彩湄因護照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以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0月22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唐照明
法官王俊彥法官鄭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10月22日
書記官李冠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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