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7617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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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761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761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對人即債務人 林品凱 相對人即債務人 林張素卿
一、債務人林品凱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貳拾肆萬陸仟肆佰柒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三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三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二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遲延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二五,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四五計算之違約金。若債權人對債務人林品凱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林張素卿向債權人為給付,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林品凱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叁萬柒仟壹佰壹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三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三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八八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遲延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八八,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七六計算之違約金。若債權人對債務人林品凱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林張素卿向債權人為給付,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