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斗簡字第222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訴訟代理人 張崇益
被 告 曾志聰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3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謝仁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3日
書記官陳昌哲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斗簡字第222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訴訟代理人 張崇益
被 告 曾志聰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3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謝仁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3日
書記官陳昌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