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8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850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徐國勝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4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徐國勝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拾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貳年拾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徐國勝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10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載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第42條第3項前段,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1年3月28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楊筑婷以上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傅淑芳中華民國101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