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26341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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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634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26341號債權人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代理人 莊正文 債務人 曾建彰 債務人 許水鳳
一、㈠債務人曾建彰、許水鳳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參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㈡債務人曾建彰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柒拾陸萬捌仟捌佰陸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㈢債務人曾建彰、許水鳳應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6月2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