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交易字第12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交易字第12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交易字第124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宗達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調偵字第10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楊宗達被訴過失傷害罪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 林朝宗蘇素月連振杰 告訴被告楊宗達過失傷害案件,起訴書認係觸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林朝宗、蘇素月、連振杰撤回告訴,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被告楊宗達所涉公共危險罪(酒後駕車)部分,另行審結。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5月1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鄭文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顏惠華中華民國106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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