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493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493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4934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務人 施登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拾壹萬柒仟壹佰肆拾陸元,及其中壹拾柒萬零壹佰伍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拾叁萬玖仟叁佰玖拾捌元,及其中肆拾玖萬玖仟捌佰陸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四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6月6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