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保險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保險字第3號上訴人即被告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銘陽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蕭銘鴻 間因本院105年度保險字第3號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6年4月1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2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8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5月1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黃聖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5月11日
書記官陳杰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