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易字第4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易字第470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建安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11
2、1943、3416、4104、66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本案雖經辯論終結,因尚有應行調查之事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月22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王義閔
法官鮑慧忠法官許淞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22日
書記官蔡旻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