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75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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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7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754號原告 潘世隆
潘世揚 潘宏庭 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即 曾炎山 之遺產管理人法定代理人 趙子賢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通行權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提出彰化縣○○市○○段000○00000○000○000地號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異動索引(地號含全體共有人全部、含他項權利部,以上資料均不可遮蔽),及地籍圖謄本(宜就系爭土地及周邊部分之圖示放大)、現況彩色照片(需清晰)。
中華民國113年1月2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22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