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1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11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185號原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訴訟代理人兼人 劉芸慈 被告 劉俊華茂輝 鐵材行
住彰化縣○○市○○路000巷00弄0○0號 劉信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第1項關於「給付」之記載,應更正為「連帶給付」;第2項關於「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及原本,有如主文所示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月2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李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月22日
書記官葉春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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