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訴緝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訴緝字第2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司睿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113年度訴緝字第2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等,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並非故意不來開庭等語,請求准予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其係經通緝到案,有逃亡之事實,考量後續審判及執行、公共利益之均衡,認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13年1月5日執行羈押在案。
三、經查,被告前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羈押,經本院裁定命具保2萬元並限制住居,於本院程序期間,因傳拘無著,經本院裁定沒入保證金後並發布通緝,嗣經警通緝到案等情,有上開裁定、通緝書等在卷可參,顯見被告有逃亡之事實,又被告所為犯行,已經本院於113年1月22日判決處有期徒刑8月在案,衡以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不甘受罰之基本人性,被告於此情形下,可能具備逃亡或逃亡危險之可能性及冒險誘因亦較大,尚無法因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而得以確保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是其具保之聲請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月22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林怡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中華民國113年1月22日
書記官馬竹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