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9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92號聲請人統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凌中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73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2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3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悌愷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3月9日
書記官廖春玉支票附表:112年度除字第00009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暨負責人(新臺幣)001三信商業銀行林森分行 蕭慶昇 三信商業銀行林森分行109年1月9日1,500,000元HZ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