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壢調字第217號
聲 請 人 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法定代理人 吳當傑
相 對 人 邊紹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依同法第405條第3項,上開規定亦準用於調解程
序。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住所地係在臺東縣東河鄉東河村22鄰北東
河185號,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份在卷可稽,依民事訴
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東地方法院管轄
。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並視為調解之聲請,顯
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2月8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吳元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後提起上訴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
0元。
書記官詹于君
中華民國99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