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附民字第33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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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附民字第33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甲○○
國民被告乙○○
國民上列被告因九十五年度易字第二三四六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五十萬元整,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陳述:詳如起訴狀所載。
乙、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乙○○被訴傷害罪一案,業經本院以九十五年易字第二三四六號刑事判決諭知被告無罪在案,揆之前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一併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1月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唐光義
法官賴妙雲法官郭妙俐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陳玉芬中華民國95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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