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97年度斗簡字第629號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速
偵字第79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
台幣貳萬伍仟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
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傳真機1台、簽注單14張、倍數表、紀錄表各1張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載。被告經營賭博期間反覆實施之犯行,係基於一個賭博犯
意決定為之,屬法律概念之一行為,其一行為觸犯三罪名,
應依想像競合犯之規定從一重罪處斷。
二、被告於97年間,因賭博罪為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確定,甫
於97年6月30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
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其於5年以內故意再本件有期徒刑以上
之罪,應依累犯之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
第2項,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第268條、第55條、第47條
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前段、第38條第1項
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
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
具體理由,向本簡易庭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1  日
北斗簡易庭
法官陳瑞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熊掌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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