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6年上字第1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營運損失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6年度上字第165號上訴人 王福源 訴訟代理人 何永福 律師複代理人 陳奕璇 律師被上訴人捷祺醫療儀器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來春 訴訟代理人 張巧妍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營運損失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郭貞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7日
書記官王薇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