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266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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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26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266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吳振發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 吳振川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款定有明文。因支付命令之聲請,法院僅憑一方之書面審理,為便利法院調查其聲請有無理由,上述表明自非僅指聲請狀內記載請求之原因、事實而言,而應併包括提出相當證據釋明其請求之原因、事實為真實之義務,以免債務人對其請求加以爭執而提出異議,致原期簡易迅速之程序,反較通常訴訟程序為繁雜遲緩。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吳振川發給支付命令,經核聲請人所提請求之依據,為債務人陸續向其借款,共計新台幣壹佰萬元。惟經本院於民國101年4月12日通知,命聲請人於7日內補正借款債權證明文件,該項通知已於101年4月16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聲請人逾期未補正,僅陳稱當時念於手足之情誼,僅口頭約定並無另立其他文件等語,致本院無從審查,聲請人之請求顯難認為合法,揆諸首揭法文規定,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513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5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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