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拍字第3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司拍字第3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拍字第356號聲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臨龍 非訟代理人 黃蘭婷
陳啟文 相對人良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即破產管理人相對人 王照雄
蔡吉雄 吳英林 王鍾玉菊 倪有琪 周瑞珠 謝英君 林銘山陳金珠 之繼承人 林英志 即陳金珠之繼承人 林英德 即陳金珠之繼承人 林英瑞 即陳金珠之繼承人 劉李金爾 林慧敏 郭雪梅 劉鴻儀 黃麗娥 林福明 陳春木 李得雄 陳麗芳 林銀屏 匡海山 藍峻德 楊士碚 劉郁怡 張美鈴 陳美絨 吳富男 林豊 閔涂 連城 邱和德 王淼洲 林美慧 蔡先恕 黃建成 葉俊廷 陳武龍 王景祥 林加興 鄭淑媛 陳妤卉陳慧美 張玉霞 陳玥妏陳峋壁 陳忠佑 王志銘 賴肇章 賴麗生 劉鳳臺 林志成 連邦寧 田勉芳 吳宗文 李佳鳳 許瑞英 陶島麟戴 劉瓊花 蔡玉如 李小芬 黃信淵 黃彥龍 黃得彰黃浣光 李蕙娥 王精華 葉玲如 鄭榮華 沈昭宗 褚阿招 蔡榮章 楊瑾中林元男 洪德群曜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棋良 相對人 林錫欽
泰怡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王金珍 相對人 何春蘭
黃蘇月鳳 王駿發 賴水錦 顏明澤 楊日勝 林正義 許永明 顏瓊娥 戴牧琳 林文魁 廖玲郁 王沐涵 戴明崎 王耀德 譚傳明 郭圭榮 林月娥 梁秀芳 王婉月 謝金煌 張陳秀 𣑯 陳姵樺 鄭名成鄭啓順 羅楊美仁 洪美惠 林秀珠 李明相 李明保 謝玉採 史水旺 李昭瑢 蔡佳燕 林滿鳳 黄克昌 吳柏東 林清木 吳冠儀吳家琪 梁峻逢 吳美玲 李美穎 柯春玉 黃碧霞 陳慧香 施為霖莊 陳五美 戴幼琳 蘇美俐 林秋香 蔡品秝蔡美惠 黃敏輝 廖秋玉 楊碧侰 賴美雲堀雄 林富萬 姜玉琦 洪興良 馬春綢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一、二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又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另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民法第881條之17、第873條、第867條、民法第114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相對人良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良美公司)以其原所有
如附表一、二所示之不動產,為向台灣省合作金庫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750,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82年1月16日起至112年1月16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後抵押權擔保權利總金額經變更為681,007,500元,經登記在案。
㈡相對人良美公司於82年、84年間陸續向台灣省合作金庫借
款,未料相對人良美公司未依約清償,嗣聲請人執有對之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後,尚欠本金421,737,678元及利息、違約金未獲清償,並獲發本院98年12月31日南院龍97執廉字第59527號債權憑證。又本件系爭土地臺南市○○段○○○○號(重測前為網寮段1027之7地號)及其上建物分別由相對人良美公司因買賣或而後又因繼承、贈與等原因移轉予本案其餘相對人,依上開民法第867條規定,該土地、建物亦受抵押權追及效力所及。另如附表一編號8所示之土地、建物所有權人陳金珠,業已死亡,如附表一編號8所示之不動產雖未辦理繼承登記,相對人林銘山、林英志、林英德、林英瑞既為陳金珠之法定繼承人,又無拋棄繼承,自應依法由繼承人即相對人林銘山、林英志、林英德、林英瑞承受被繼承人陳金珠財產之一切權利及義務,然不影響聲請人權利。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其他約定事項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各1件、他項權利移轉變更契約書1件、借據影本、土地登記謄本44件、建物登記謄本131件、本院97年度執字第59527號債權憑證影本、本院88年度重訴字第159號民事判決影本、100年度破字第6號民事裁定影本、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89年度上易字第33號民事判決影本、本院民事執行處函(100執破衡字第2號)影本等為證。
㈢又台灣省合作金庫業經財政部89年1月12日函准予改制公
司組織後之名稱為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嗣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又更名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另本件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規定使相對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相對人陳述意見略述如下:1.相對人張玉霞陳稱,已將購屋費用交與相對人良美公司,與聲請人無任何借貸關係。2.相對人王景祥陳稱,係以壹佰多萬元向良美公司購買房屋,不知其房屋在何種情形下設定抵押權。3.相對人黃建成陳稱,按時繳納房屋進度費用,毫無知悉良美公司發生財務問題。4.楊士碚陳稱,房屋價款已繳清,拒絕就其房屋設定抵押權。5.相對人劉郁怡陳稱,未向聲請人辦理抵押借貸,亦未提供房地擔保良美公司對聲請人之欠款,且伊未積欠聲請人任何債務,係善意取得系爭不動產,顯然是聲請人與良美公司間之債務糾紛,致惡意不辦理抵押權塗銷登記。6.相對人賴肇章、陳忠佑、陳玥妏即陳峋壁、 姜林元男 均陳稱,房地均已繳清價款,惟良美公司仍設定抵押權予聲請人。7.相對人張陳秀𣑯陳稱,房屋係向良美公司買受,而土地迄今尚未過戶。8.相對人吳美玲陳稱,良美公司因財務問題,而未能依買賣契約辦理土地過戶事宜,伊並未向聲請人貸款,其房屋不應列為抵押物。9.相對人謝金煌陳稱,因良美公司積欠伊2,720,000元,是良美公司以系爭房地抵償,詎良美公司將該房地設定抵押權予聲請人,雖良美公司於99年間曾還款貳億多元,欲作為塗銷部分建物之抵押權,惟聲請人認該金額係繳交利息,不願塗銷抵押權。10.相對人賴麗生陳稱,房地價款已全部繳清,並先後取得土地及房屋所有權狀,不清楚如何能設定抵押權予聲請人。11.相對人譚傳明陳稱,18年前以1,050,000元向良美公司購買臺南火車站後站大樓3個單位,而大樓完工後,良美公司願以雙倍價格買回,後良美公司發生財務困難,用系爭房屋抵償,惟良美公司至今尚未移轉土地所有權,亦未告知已將房地設定抵押權予聲請人。12.相對人吳英林陳稱,聲請人與伊成立消費借貸契約,聲請人本應撥款予伊,並由良美公司代領全部貸款以支付房地尾款,即係良美公司將收受之價款用以清償對於聲請人之貸款,以塗銷抵押權,然聲請人稱良美公司發生財務問題,不能撥款予良美公司。13.相對人葉俊廷陳稱,聲請人對良美公司354,000,000元之借款債權業向良美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重整委員會申報重整債權,並已獲得清償,聲請人不得就同一債權另向良美公司重複請求,且一旦良美公司積欠聲請人債務清償完畢,聲請人即應塗銷抵押權。14.相對人馬春綢、王耀德、賴水錦陳稱,良美公司於95、96年間曾還聲請人參億多元,作為塗銷系爭部分建物抵押權之金額,惟聲請人認該金額係繳交利息,不願塗銷抵押權,致渠等遭受重大損失。15.相對人 涂連城 陳稱,聲請人不可因良美公司未清償貸款,即向法院聲請拍賣其房地等語。惟非訟事件係採取形式審查,上開相對人陳述之意見屬實體事項,法院無從審酌,應另循訴訟途徑以求解決,附此說明。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8日
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六、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1日
書記官陳怡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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