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375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375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37587號債權人 劉晃廷 債權人 謝佩君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協邦裝潢有限公司黃菊唐傳宗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㈡補正16紙支票背面影本。
㈢確認請求標的聲明是否有誤?應區分對債務人協邦裝潢有
限公司、黃菊、唐傳宗之各自請求金額為何?㈣確認票號FG0000000及FG0000000號二紙支票外之其餘14紙支票利息起算日是否有誤?利息應自退票日起算。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12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8年12月25日
書記官陳貴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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