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8年度重簡字第1611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重簡字第1611號
原   告 甲○○
原告與被告丙○○、乙○○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00,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8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蕭欣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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