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74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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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7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745號原告 羅玉鎔 上列原告與被告 廖秀娥 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陳報門牌號碼苗栗縣○○市○○路00巷00弄0號2樓房屋之建號為何,並提出上開建號之最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
二、被告廖秀娥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10年12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翰章中華民國110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