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1年度雄小字第2498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小字第2498號

原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白富中

被告 朱春妹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又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小額事件當事人之一造為法人或商人者,於其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約定債務履行地或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時,不適用第12條或第24條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條第1項前段、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9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係依信用卡契約及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起訴請求被告給付信用卡消費款新臺幣(下同)72,325元及利息,有起訴狀可參,而被告籍設高雄市仁武區,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為憑。依上開民事訴訟法第1第1項前段規定,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本院逕依職權移轉管轄,爰將本件移送於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1  日

高雄簡易庭法   官林玉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1  日

            書 記 官李月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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