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簡附民字第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二年度簡附民字第三九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萬金寶 被告乙○○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八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一日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簡附民字第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二年度簡附民字第三九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萬金寶 被告乙○○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八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