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家繼訴字第3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家繼訴字第3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家繼訴字第38號原告 王立恒 訴訟代理人 何念修 律師被告 王立斐
王立雯 王穎韜 兼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王 立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1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兩造就被繼承人 費雲卿 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分割如附表一分割方法欄所示。
訴訟費用由被告王立斐、王立雯各負擔百分之七、被告王穎韜負擔百分之九、被告 王立霞 負擔百分之六十八,餘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但書第2款定有明文。又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此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本件原告起訴時聲明原為:准兩造就被繼承人費雲卿所遺如附表一所示遺產,依起訴狀附表一分割方法欄所示方法分割(見本院卷第5頁),嗣以民國109年7月6日民事訴訟暨陳報狀變更聲明為:准兩造就附表一所示遺產依該書狀附表三分割方法欄所示方法分割(見本院卷第
97、101頁),末又以109年11月5日民事陳報狀,減少分配予被告王立霞之金額(見本院卷第187頁)。核原告上開聲明之變更,僅係就被繼承人費雲卿所遺遺產變更其分割方式,與原起訴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且應如何分割,本院裁判亦不受當事人聲明之拘束,揆諸前揭規定,應予准許。
二、被告王立斐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之一,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規定,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繼承人費雲卿於108年11月19日死亡,遺有附表一所示遺產,其配偶 王振徐 於102年8月26日死亡,兩造為其全部子女,而為其全體法定繼承人,應繼分如附表二所示。因原告、被告王立斐、王立雯及王穎韜久住美國,被繼承人費雲卿年老時均由住在臺灣之被告王立霞照顧,並墊支款項為被繼承人費雲卿聘僱外勞,原告、被告王穎韜回台時,再分別給付款項予被告王立霞,被繼承人費雲卿生前乃書立自書遺囑(下稱系爭遺囑),將附表一編號1至3之土地及房屋分配予被告王立霞,郵局及銀行存款部分先還清原告、被告王立霞、王穎韜為被繼承人費雲卿聘請外勞之花費,餘款再由兩造平均分配。系爭遺囑經原告、被告王立恒、王立霞、王穎韜切結承認為真,並願配合辦理,惟被告王立斐不願配合,致無法分割。而王立霞為被繼承人費雲卿聘請外勞支出之費用,自103年8月15日起至外勞服務契約終止之
108年12月8日止,共計新臺幣(下同)103萬6,483元(明細如附表三),原告及被告王穎韜就該款項已分別給付16萬6,440元、14萬1,884元予被告王立霞,是被告王立霞實際支付金額為72萬8,159,又被告王立霞為被繼承人費雲卿支出喪葬費7萬9,000元,應由被繼承人費雲卿之遺產支付、扣除後,其餘遺產再依系爭遺囑分配。為此,爰依民法第1199條、第1165條第1項規定,請求分割等語。並聲明:兩造就被繼承人費雲卿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其中編號1至3分歸由被告王立霞取得,編號4由被告王立霞取得其所支付之喪葬費,編號5由原告、被告王穎韜、王立霞取得其墊付之為被繼承人費雲卿聘請外勞支出之費用後,餘款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比例分配。
二、被告部分:㈠被告王立雯、王穎韜、王立霞主張:同意原告之主張及所提之分割方案等語。
㈡被告王立斐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被繼承人費雲卿生前立有系爭遺囑,嗣於108年11月19日死亡,遺有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其配偶已死亡,兩造為其子女,而為其全體繼承人,應繼分如附表二應繼分比例欄所載;被告王立霞於103年8月15日起至108年12月8日外勞服務契約終止之日止為被繼承人費雲卿聘請外勞而支出之款項計103萬6,483元(詳附表三),前開費用原告、被告王穎韜已分別給付16萬6,440元、14萬1,884元予被告王立霞,被告王立霞另支付被繼承人費雲卿喪葬費7萬9,00
0元等情,有系爭遺囑、被繼承人費雲卿之死亡證書、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附表一編號1至3之登記第一類謄本、郵政儲金存款餘額證明書、臺灣銀行存款餘額證明書、兆豐國際商業銀行桃園分行客戶歸戶歷史餘額查詢表、委任招募契約書、支出單據、薪資表、收據等件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7至15、24、26至27、45至54、103、105至117、
119至134、137至138、140至156、158至173頁),復經本院向桃園市桃園地政事務所調取被繼承人費雲卿之遺產繼承登記案卷查核屬實(見本院卷第75至91頁),並為被告王立雯、王穎韜、王立霞所不爭執,而被告王立斐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本院之判斷:㈠按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
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關於遺產管理、分割及執行遺囑之費用,由遺產中支付之,民法第1148條第1項本文、1150條定有明文。又被繼承人之喪葬費用既為辦理被繼承人之後事所不可缺,復參酌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0款亦規定被繼承人之喪葬費用由遺產總額中扣除,自應由遺產負擔之等情自明。準此,被繼承人有關之喪葬費用、遺產管理、遺產分割及執行遺囑之費用,不僅為繼承人個人之利益,且遺產債權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亦受利益,故此費用應由遺產中支付。查被告王立霞代墊被繼承人之喪葬費用7萬9,000元,業如前述,是原告主張被告王立霞應自被繼承人費雲卿所遺遺產受償前開債務,首堪認定。
㈡次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⑴直系血
親卑親屬,⑵父母,⑶兄弟姊妹,⑷祖父母;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138條、第1141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遺囑人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被繼承人之遺囑,定有分割遺產之方法,或託他人代定者,從其所定,民法第1187條、1165條第1項復有明定。是遺囑人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而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者,並不限於遺贈之行為,亦允許被繼承人以遺囑指定遺產分割方法,若遺囑所指定之分割方法違反特留分之規定時,該遺囑並非無效,僅係特留分被侵害之繼承人得依同法第1225條規定扣減。
㈢經查,被繼承人費雲卿立有系爭遺囑,觀其內容記明年、
月、日,並有被繼承人費雲卿之親自簽名,且無塗改,自已符合民法第1190條規定之法定方式,應已生效力,又觀其內容為「㈠桃園市○○區○○路○○○巷○○號壹至貳樓房屋一棟,土地標○○○區○○段地號0000-0000-0號,此房給三女兒王立霞乙人,我年老時沒人管,都是他一個人一肩擔起一切。㈡桃園成功路郵局、定存本和利息,合計貳佰多萬元,桃園延平路臺灣銀定存美金兩萬8仟多元,折合台幣80多萬元,兩種共計三佰多萬元,都放在中正路臺灣銀行地下室保險箱裡……我死後立刻王立恒、王立霞、王穎韜三人一起開保險箱,把存摺單、摺拿出來,保險箱退租,如可以提現金,先把王立恒、王立霞、王穎韜三人給我請外勞所花之款還清,餘款再分成五份,王立恒、王立斐、王立霞、王立雯、王穎韜五人平分……」,顯係就其遺產指定分割方式,依首揭說明,自當從其所定,此復與原告與被告王立雯、王穎韜、王立霞之意願相符。而依上開系爭遺囑所載,附表一編號1至3分歸予被告王立霞,且已辦理遺囑繼承登記,其餘存款部分,則應先清償原告、被告王穎韜、王立霞前所負擔之外勞費用,餘款再由兩造均分,又被告王立霞前支付之外勞費用為103萬6,
483元,原告、被告王穎韜已分別給付16萬6,440元、14萬1,884元予被告王立霞,業認如前,是原告、被告王穎韜、王立霞前所負擔之外勞費分別為16萬6,440元、14萬1,884元、72萬8,159元,是本院認如附表一編號1至3之不動產應分歸予被告王立霞,附表一編號4應先清償原告及被告王穎韜支出之外勞費、被告 王麗霞 支出之外勞費、喪葬費後,餘款與附表一編號5至7之款項暨其利息,依各繼承人之應繼分比例予以分配。
五、末按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之事件涉訟,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由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定有明文。又分割遺產之訴,核其性質,兩造本可互換地位,本件原告請求分割遺產雖於法有據,然被告之應訴乃法律規定所不得不然,兩造顯均因本件訴訟而互蒙其利,為求公允,應由全體繼承人依分得遺產價值比例分擔訴訟費用,始符公平。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第85條第1項前段。
中華民國109年12月4日
家事法庭法官羅詩蘋附表一:被繼承人費雲卿之遺產┌──┬──┬───────────────┬─────┬──────┬──────────┐│編號│遺產│遺產標示│權利範圍│金額│分割方法│││種類│││(新臺幣)││├──┼──┼───────────────┼─────┼──────┼──────────┤│1│土地│桃園市○○區○○段○○○○○號│全部│135萬1,779元│分歸由被告王立霞取得│├──┼──┼───────────────┼─────┼──────┤(此部分已辦理遺囑繼││2│土地│桃園市○○區○○段○○○○○○○號│全部│308萬4,185元│承登記)。│├──┼──┼───────────────┼─────┼──────┤││3│房屋│桃園市○○區○○路○○○巷○○號│全部│6萬4,000元││├──┼──┼───────────────┼─────┼──────┼──────────┤│4│存款│桃園民生路郵局│全部及利息│88萬8,486元│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5│存款│桃園民生路郵局│全部及利息│165萬8,842元│左列存款先清償被告王│││││││立霞代墊之喪葬費7萬│││││││9,000元,另依序分配│││││││予原告、被告王穎韜、│││││││王立霞16萬6,440元、│││││││14萬1,884元、72萬8,│││││││159元後,餘款及其孳│││││││息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6│存款│臺灣銀行武昌分行│全部及利息│88萬3,832元│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7│存款│兆豐國際商業銀行桃園分行│全部及利息│80萬928元││└──┴──┴───────────────┴─────┴──────┴──────────┘附表二:兩造之應繼分比例┌──┬──────┬─────┐│編號│繼承人│應繼分比例│├──┼──────┼─────┤│1│原告王立恒│1/5│├──┼──────┼─────┤│2│被告王立斐│1/5│├──┼──────┼─────┤│3│被告王立霞│1/5│├──┼──────┼─────┤│4│被告王立雯│1/5│├──┼──────┼─────┤│5│被告王穎韜│1/5│└──┴──────┴─────┘附表三:被告王立霞為被繼承人費雲卿支付之看護費用┌──┬───────┬────────────────┬───────┐│編號│日期│支出項目│金額│││││(新臺幣)│├──┼───────┼────────────────┼───────┤│1│103年8月15日│臺北榮總住院裝心臟節律器之看護費│7,250元│├──┼───────┼────────────────┼───────┤│2│104年8月9日│護理用品│486元│├──┼───────┼────────────────┼───────┤│3│104年8月14日│約聘照顧服務員薪資│1萬1,000元│├──┼───────┼────────────────┼───────┤│4│104年8月15日│清潔費│6,000元│├──┼───────┼────────────────┼───────┤│5│104年8月15日│清潔用品費│426元│├──┼───────┼────────────────┼───────┤│6│104年8月17日│約聘照顧服務員薪資│6,440元│├──┼───────┼────────────────┼───────┤│7│104年8月17日│證書費│1,000元│├──┼───────┼────────────────┼───────┤│8│104年8月18日│文件驗證與規費│5,000元│├──┼───────┼────────────────┼───────┤│9│104年10月15日│招募女傭印尼牛頭費│1萬8,000元│├──┼───────┼────────────────┼───────┤│10│105年2月3日│印尼籍看護工1月薪資│1萬9,553元│├──┼───────┼────────────────┼───────┤│11│105年2月3日│印尼籍看護工保險費│855元│├──┼───────┼────────────────┼───────┤│12│105年2月3日│印尼籍看護工勞工服務費、體檢費、│6,800元││││居留證ARC││├──┼───────┼────────────────┼───────┤│13│105年2月25日│仲介公司服務費│1,800元│├──┼───────┼────────────────┼───────┤│14│105年3月4日│印尼籍看護工2月薪資│1萬8,986元│├──┼───────┼────────────────┼───────┤│15│105年3月19日│印尼籍看護工3月薪資│1萬8,986元│├──┼───────┼────────────────┼───────┤│16│105年3月24日│印尼籍看護工健保費│2,376元│├──┼───────┼────────────────┼───────┤│17│105年3月24日│仲介公司服務費│3,600元│├──┼───────┼────────────────┼───────┤│18│105年4月30日│仲介公司服務費│3,600元│├──┼───────┼────────────────┼───────┤│19│105年5月5日│印尼籍看護工4月薪資│1萬8,986元│├──┼───────┼────────────────┼───────┤│20│105年5月22日│勞動部就業安定費│5,675元│├──┼───────┼────────────────┼───────┤│21│105年5月26日│印尼籍看護工健保費│2,376元│├──┼───────┼────────────────┼───────┤│22│105年6月3日│印尼籍看護工5月薪資│1萬9,553元│├──┼───────┼────────────────┼───────┤│23│105年6月3日│仲介公司服務費│5,600元│├──┼───────┼────────────────┼───────┤│24│105年7月4日│印尼籍看護工6月薪資│1萬8,986元│├──┼───────┼────────────────┼───────┤│25│105年7月7日│印尼籍看護工7月薪資│3,402元│├──┼───────┼────────────────┼───────┤│26│105年7月7日│勞工服務費│1,800元│├──┼───────┼────────────────┼───────┤│27│105年7月26日│印尼籍看護工健保費│2,376元│├──┼───────┼────────────────┼───────┤│28│105年8月19日│勞動部就業安定費│6,000元│├──┼───────┼────────────────┼───────┤│29│105年9月21日│登記費及介紹費│1萬7,000元│├──┼───────┼────────────────┼───────┤│30│105年9月21日│服務費│2,000元│├──┼───────┼────────────────┼───────┤│31│105年9月21日│文件驗證費│2,000元│├──┼───────┼────────────────┼───────┤│32│105年9月21日│其他規費│7,500元│├──┼───────┼────────────────┼───────┤│33│106年1月15日│印尼籍看護工薪資│1萬9,553元│├──┼───────┼────────────────┼───────┤│34│106年2月15日│印尼籍看護工薪資│1萬8,986元│├──┼───────┼────────────────┼───────┤│35│106年3月1日│印尼籍看護工伙食費與雜支│3,000元│├──┼───────┼────────────────┼───────┤│36│106年3月15日│印尼籍看護工薪資│1萬8,405元│├──┼───────┼────────────────┼───────┤│37│106年3月31日│印尼籍看護工伙食費與雜支│3,000元│├──┼───────┼────────────────┼───────┤│38│106年4月15日│印尼籍看護工薪資│1萬9,539元│├──┼───────┼────────────────┼───────┤│39│106年4月28日│印尼籍看護工伙食費與雜支│3,000元│├──┼───────┼────────────────┼───────┤│40│106年5月15日│印尼籍看護工薪資│1萬8,405元│├──┼───────┼────────────────┼───────┤│41│106年5月25日│印尼籍看護工伙食費與雜支│3,000元│├──┼───────┼────────────────┼───────┤│42│106年6月15日│印尼籍看護工薪資│1萬8,405元│├──┼───────┼────────────────┼───────┤│43│106年6月26日│印尼籍看護工伙食費與雜支│3,000元│├──┼───────┼────────────────┼───────┤│44│106年7月15日│印尼籍看護工薪資│1萬8,405元│├──┼───────┼────────────────┼───────┤│45│106年7月27日│印尼籍看護工伙食費與雜支│3,000元│├──┼───────┼────────────────┼───────┤│46│106年8月15日│印尼籍看護工薪資│1萬8,972元│├──┼───────┼────────────────┼───────┤│47│106年8月29日│印尼籍看護工伙食費與雜支│3,000元│├──┼───────┼────────────────┼───────┤│48│106年9月15日│印尼籍看護工薪資│1萬8,405元│├──┼───────┼────────────────┼───────┤│49│106年9月26日│印尼籍看護工伙食費與雜支│3,000元│├──┼───────┼────────────────┼───────┤│50│106年10月15日│印尼籍看護工薪資│1萬8,972元│├──┼───────┼────────────────┼───────┤│51│106年10月30日│印尼籍看護工伙食費與雜支│3,000元│├──┼───────┼────────────────┼───────┤│52│106年11月15日│印尼籍看護工薪資│1萬8,405元│├──┼───────┼────────────────┼───────┤│53│106年11月29日│印尼籍看護工伙食費與雜支│3,000元│├──┼───────┼────────────────┼───────┤│54│106年12月15日│印尼籍看護工薪資│1萬8,972元│├──┼───────┼────────────────┼───────┤│55│106年12月26日│印尼籍看護工伙食費與雜支│3,000元│├──┼───────┼────────────────┼───────┤│55│107年1月15日│印尼籍看護工薪資│1萬8,405元│├──┼───────┼────────────────┼───────┤│56│107年1月26日│印尼籍看護工伙食費與雜支│3,000元│├──┼───────┼────────────────┼───────┤│57│107年2月15日│印尼籍看護工薪資│1萬8,972元│├──┼───────┼────────────────┼───────┤│58│107年2月26日│印尼籍看護工伙食費與雜支│6,000元│├──┼───────┼────────────────┼───────┤│59│107年3月15日│印尼籍看護工薪資│1萬8,405元│├──┼───────┼────────────────┼───────┤│60│107年3月26日│印尼籍看護工伙食費與雜支│7,400元│├──┼───────┼────────────────┼───────┤│61│107年4月15日│印尼籍看護工薪資│1萬8,675元│├──┼───────┼────────────────┼───────┤│62│107年4月25日│印尼籍看護工伙食費與雜支│6,600元│├──┼───────┼────────────────┼───────┤│63│107年5月15日│印尼籍看護工薪資│1萬8,958元│├──┼───────┼────────────────┼───────┤│64│107年5月30日│印尼籍看護工伙食費與雜支│6,200元│├──┼───────┼────────────────┼───────┤│65│107年6月15日│印尼籍看護工薪資│1萬8,391元│├──┼───────┼────────────────┼───────┤│66│107年6月29日│印尼籍看護工伙食費與雜支│6,000元│├──┼───────┼────────────────┼───────┤│67│107年7月15日│印尼籍看護工薪資│1萬8,391元│├──┼───────┼────────────────┼───────┤│68│107年7月27日│印尼籍看護工伙食費與雜支│7,000元│├──┼───────┼────────────────┼───────┤│69│107年8月15日│印尼籍看護工薪資│1萬8,391元│├──┼───────┼────────────────┼───────┤│70│107年8月27日│印尼籍看護工伙食費與雜支│6,000元│├──┼───────┼────────────────┼───────┤│71│107年9月15日│印尼籍看護工薪資│1萬8,958元│├──┼───────┼────────────────┼───────┤│72│107年9月27日│印尼籍看護工伙食費與雜支│6,000元│├──┼───────┼────────────────┼───────┤│73│107年10月15日│印尼籍看護工薪資│1萬6,324元│├──┼───────┼────────────────┼───────┤│74│107年10月26日│印尼籍看護工伙食費與雜支│7,000元│├──┼───────┼────────────────┼───────┤│75│107年11月15日│印尼籍看護工薪資│1萬8,391元│├──┼───────┼────────────────┼───────┤│76│107年11月27日│印尼籍看護工伙食費與雜支│6,500元│├──┼───────┼────────────────┼───────┤│77│107年12月15日│印尼籍看護工薪資│1萬8,391元│├──┼───────┼────────────────┼───────┤│78│107年12月26日│印尼籍看護工伙食費與雜支│5,000元│├──┼───────┼────────────────┼───────┤│79│108年1月15日│印尼籍看護工薪資│1萬8,376元│├──┼───────┼────────────────┼───────┤│80│108年1月28日│印尼籍看護工伙食費與雜支│6,600元│├──┼───────┼────────────────┼───────┤│81│108年2月28日│登記費與介紹費│1萬7,000元│├──┼───────┼────────────────┼───────┤│82│105年9月21日│服務費│2,000元│├──┼───────┼────────────────┼───────┤│83│105年9月21日│其他規費│1,000元│├──┼───────┼────────────────┼───────┤│84│108年2月15日│印尼籍看護工薪資│1萬7,809元│├──┼───────┼────────────────┼───────┤│85│108年2月22日│印尼籍看護工伙食費與雜支│6,000元│├──┼───────┼────────────────┼───────┤│86│108年3月15日│印尼籍看護工薪資│1萬8,376元│├──┼───────┼────────────────┼───────┤│87│108年3月25日│印尼籍看護工伙食費與雜支│7,000元│├──┼───────┼────────────────┼───────┤│88│108年4月22日│印尼籍看護工伙食費與雜支│8,000元│├──┼───────┼────────────────┼───────┤│89│108年7月5日│印尼籍看護工伙食費與雜支│6,000元│├──┼───────┼────────────────┼───────┤│90│108年7月7日│印尼籍看護工薪資│1萬9,540元│├──┼───────┼────────────────┼───────┤│91│108年7月29日│印尼籍看護工伙食費與雜支│6,430元│├──┼───────┼────────────────┼───────┤│92│108年8月7日│印尼籍看護工薪資│1萬8,943元│├──┼───────┼────────────────┼───────┤│93│108年8月27日│印尼籍看護工伙食費與雜支│6,000元│├──┼───────┼────────────────┼───────┤│94│108年9月7日│印尼籍看護工薪資│1萬8,943元│├──┼───────┼────────────────┼───────┤│95│108年9月27日│印尼籍看護工伙食費與雜支│7,000元│├──┼───────┼────────────────┼───────┤│96│108年10月7日│印尼籍看護工薪資│1萬9,510元│├──┼───────┼────────────────┼───────┤│97│108年10月24日│印尼籍看護工伙食費與雜支│7,000元│├──┼───────┼────────────────┼───────┤│98│108年11月7日│印尼籍看護工薪資│1萬8,943元│├──┼───────┼────────────────┼───────┤│99│108年11月19日│住院伙食費│155元│├──┼───────┼────────────────┼───────┤│100│108年11月20日│醫院證書費│700元│├──┼───────┼────────────────┼───────┤│101│108年11月25日│勞動部就業安定費│6,000元│├──┼───────┼────────────────┼───────┤│102│108年12月2日│印尼籍看護工伙食費與雜支│2,000元│├──┴───────┴────────────────┼───────┤│總計│103萬6,483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9年12月7日
書記官黃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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