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家繼訴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家繼訴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家繼訴字第38號聲請人即原告 王立恒 訴訟代理人 何念修 律師上列聲請人即原告因與相對人即被告 王立斐 等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對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4日所為判決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原判決確定後,伊持之向郵局、銀行提領存款時,始發現原判決附表一編號4「桃園民生路郵局」、5「桃園民生路郵局」及6「臺灣銀行武昌分行」之記載應分別為「中和中正路郵局」、「桃園成功路郵局」及「臺灣銀行桃園分行」之誤植,另尚有中壢龍岡郵局存款為被繼承人 費雲卿 之遺產,漏未計入原判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聲請更正云云。
二、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上開所謂顯然錯誤者,乃指判決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顯然不符者而言(最高法院18年聲字第307號判例要旨參照)。
三、查本件分割遺產事件,聲請人於民國109年7月6日具狀變更聲明為:兩造就如該書狀附表三遺產項目欄所示被繼承人費雲卿之遺產,其分割方法如附表三分割方法欄所示,而該書狀附表三編號4、5、6所載內容即為原判決附表一編號
4、5、6所載內容,且附表三所列之被繼承人費雲卿遺產中並無中壢龍岡郵局存款乙項,嗣聲請人雖又以109年11月
5日陳報狀減少分配予相對人即被告 王立霞 之金額,惟僅為分割方式之變動,無礙於聲請人原所主張之前開被繼承人費雲卿遺產範圍。是以,本院判決附表一所列被繼承人費雲卿之遺產範圍與聲請人主張欲分割之被繼承人費雲卿遺產內容一致,並無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顯然錯誤,或判決正本與原本不符之情事存在,且遍觀言詞辯論終結前之卷內資料,並無原判決附表一編號4「桃園民生路郵局」、5「桃園民生路郵局」及6「臺灣銀行武昌分行」依序應為「中和中正路郵局」、「桃園成功路郵局」及「臺灣銀行桃園分行」誤植之卷證可憑,而聲請人主張之中壢龍岡郵局存款部分,更已逾本件審理分割被繼承人費雲卿遺產之範圍,應由聲請人另循適法途徑而為主張。從而,聲請人聲請裁定更正判決,依首開說明,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五、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9月4日
家事法庭法官羅詩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9月6日
書記官黃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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