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8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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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1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製作費用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80號上訴人天鳴國際多媒體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吳玉綉 上列上訴人因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80號與被上訴人 林吳約佑 即源潤企業社間請求給付製作費用事件,不服本院111年5月2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分別就其本訴及反訴之敗訴部分提起上訴,本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萬3,33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反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326萬7,69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059元,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1,559元(計算式:1,500+50,059=51,559),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並另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筆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15日
書記官劉家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