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89年撤緩字第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撤緩字第五八號
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恐嚇取財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恐嚇取財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下同)八十八年三月十九日以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一五0號(八十八年偵字第九十一號)判處有期徒刑八月緩刑三年,於八十八年四月二十四日確定在案。茲查受刑人在緩刑中,復違反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罪,亦經本院於八十九年九月三十日以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二六號判處有期徒刑七月確定。其行為顯已合於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撤銷緩刑之原因,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等語。
二、查本件受刑人在其受緩刑期間內更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經本院核閱上開兩案判決正本無訛,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唐光義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善永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