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78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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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7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物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七八七號
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右列聲請人因聲請宣告沒收物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改造手槍壹把(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及改造子彈貳顆均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沒收,於裁判時併宣告之,但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定有明文。又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四條所列之槍砲彈藥,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作、販賣、運輸、持有或陳列,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五條定有明文。經查:內政部警政署台中港務警察所麥寮港警隊員警於民國(下同)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二日上午八時許,在雲林縣○○鄉○○村○○路上,拾獲之改造九0手槍一枝及改造子彈二顆,經送驗結果,認係仿GLOCK17型半自動手槍製造之玩具槍更換土造金屬槍管改造而成,機械性能良好,可供擊發子彈使用,認具殺傷力;改造子彈二顆,認均係制式口徑九mm半自動手槍彈,均具有殺傷力,此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八十九年十一月十八日刑鑑字第一八0九七一號鑑驗通知書一紙附卷可查,是上開槍彈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管制不得持有之違禁物,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趙思芸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淑美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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