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11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111號聲請人報捷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陳稱: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紙,業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74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刊登於民國97年5月22日台灣新生報,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情。
二、經查,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74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7年11月24日(期間末日原為97年11月22日,是日為週六假日,依法應以休息日之次日即24日代之)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2月23日
民事庭法官徐世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7年12月23日
書記官周素秋┌─────────────────────────────────────────────┐│附表:97年度除字第11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受款人││││││(新臺幣)│││├──┼───────┼────────┼──────┼─────┼──────┼─────┤│001│報捷有限公司(│彰化商業銀行股份│97年3月28日│11,130元│CM0000000│翊勤科技有│││負責人:甲○○│有限公司基隆分公││││限公司│││)│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