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婚字第32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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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婚字第3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婚字第329號原告 江其興 被告李細㚢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8年4月26日上午10時整在本院家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5日
家事法庭法官葉珊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5日
書記官曾怡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