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除字第399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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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399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3年度除字第3996號
聲請人甲○○上開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177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12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月28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周玫芳
法官黃柄縉法官唐于智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4年1月28日
書記官江虹儀┌──────────────────────────────────────┐│附表:93年度除字第3996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1│ 曾智弘 │臺北北門郵局│93年4月30日│12萬元│E0000000││├──┼───┼──────┼──────┼─────┼────────┼──┤│2│曾智弘│臺北北門郵局│93年4月30日│30萬元│E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