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上易字第48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上易字第488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侵占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1867號,中華民國96年1月18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21413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以被告甲○○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判處有期徒刑8月,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被告甲○○雖對於原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惟未提出上訴理由指摘原判決有何不當,認被告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被告甲○○經合法傳喚,無正當之理由不到庭,爰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73條、第368條、第371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柯麗鈴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6年4月26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趙功恆
法官高明哲法官孫惠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魏汝萍中華民國96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