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易字第33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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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上易字第3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上易字第338號
上訴人甲○○被上訴人A女年籍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2月16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07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原第一審法院以裁定限期命其於5日內補正,上訴人業於96年3月28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見原審卷第121頁),茲已逾補正期限,上訴人仍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見原審卷第123頁之裁判費查詢表),其提起第二審上訴,自屬不合法。
二、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4月26日
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黃熙嫣
法官楊力進法官陳玉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4月26日
書記官鎖瑞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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