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金上易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金上易字第2號上訴人丁○○被上訴人甲○○
乙○○丙○○華南期貨經紀股份有限公司前列一人法定代理人戊○○訴訟代理人 施盈志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6年5月22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13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4月26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黃嘉烈
法官許文章法官高鳳仙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6年5月1日
書記官黃慶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