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103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1032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屏東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周春米 上列聲請人與 王健雄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王健雄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提出債務人無權占用債權人所有坐落屏東縣○○市○○段000地號土地之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10月23日
司法事務官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