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102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1026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順茂貨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鄭帶 上列聲請人與 李子享 、 蔡瀠漩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
二、請提出得向債務人請求連帶給付1,333,261元之債權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10月23日
司法事務官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