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13年度六小字第211號民事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六小字第211號

原告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斗六分院

法定代理人 吳晉祥

訴訟代理人 賴翰君

被告 張幼璇

張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醫療費用事件,於民國113年7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23,385元,及自民國113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三、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1,0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四、本判決第1、3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斗六簡易庭法官 楊謹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蕭亦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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