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85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被告被訴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99年4月29日上午10時在本院刑事第二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4月22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信旭
法官林卉聆法官羅貞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高雙全中華民國99年4月22日